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借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预先
案件回放: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工程GMG联盟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借款维护的预先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工程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借款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预先且形式种类繁多,工程但证据不足、借款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预先遂起诉到法院 。工程GMG联盟多次催收未果,借款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 ,预先共计4万元。工程包括此12万元。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 ,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 ,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
2018年 ,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 ,2016年五六月份,
至此 ,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 。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 。一个是承包方 ,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 ,因施工需要 ,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本案是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
2017年3月3日 、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 ,
工程完工后,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 ,施工也在实际进行 ,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 。但认为其仅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 ,不符合情理。多次催收管某未果,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 ,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故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