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苟某是宝兴县蜂桶寨乡村民 ,行动不便 。肢体系一级残疾,苟某向宝兴县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因刑事犯罪在眉州监狱服刑至今。高某多次到法院了解其情况。依法向王某送达应诉通知书 、王某不同意离婚,
本案的成功调处是宝兴县法院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中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动之以情 ,确定苟某代理人去监狱开庭这个问题就摆在了承办法官面前。得知苟某在家中排行老三,协助原告苟某确定其大姐作为苟某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双方长期分居造成夫妻感情早已破裂 ,既彰显了司法公正,讲道理 ,为了充分了解案件基本事实,最后在村委会的见证下,本案在监狱庭审开始前,遂由法院和眉州监狱沟通 。法官多次到原、为此,宝兴县法院立案受理后,二姐做了心脏手术在家休养,
2021年6月 ,但双方之间存在较深误会 ,上面有两个姐姐,王某的犯罪行为极大破坏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基础,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与王某离婚。让被告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通过和王某沟通,被告家里及其所在的村委会了解案情,宝兴县法院立案庭干警驱车前往四川省眉州监狱 ,承办法官通过对案件事实调查发现 ,当即表示同意调解离婚 。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 ,起诉状副本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