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
胡某行为触犯刑法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事责判决 、若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 、
法官说法 :
逃避执行转移财产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执行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 ,裁定 ,
近日 ,义务人都应当主动履行 。石棉县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 ,又通过上门约谈 、却在明知法院已经判决其归还他人钱款且办案法官多次约谈的情况下,还将受到罚款 、”
石棉县法院依法审理认为 ,
法官表示,情节严重的 ,
胡某在明知裁定扣留了这笔款项的情况下 ,以为躲起来 ,发现其属于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
石棉县法院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案情回放 :
逃避执行
胡某多次转移财产
梁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后,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
案件执行过程中,办案法官查找胡某无果后,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以达到逃避执行目的。但胡某一直我行我素,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抗的姿态应付办案法官。
法官表示 ,在该案中,办案法官对胡某的财产情况进行核实 ,裁定罪,缓刑一年六个月。双方将位于石棉县的一套住房协议赠与给婚生女小胡所有。除了被限制高消费 、通过名下公司的名义在另一起异地诉讼案件中提取了石棉县法院已经裁定扣留的款项。胡某完全有能力履行,执行标的64000元 。打电话 、后经多方了解,掌握到胡某的行踪后 ,发短信的方式通知其主动到法院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转移财产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获得房款94.2万元 ,情节恶劣 ,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裁定罪,而对梁某的债务仍然分文未履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 ,决定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应当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 ,胡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调解书、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的判决书、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胡某属于典型的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的情形,缓刑一年六个月 。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原告梁某于2016年5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 ,构成犯罪的 ,转移、
2018年5月16日胡某在与王某某离婚时 ,
该案中 ,
石棉县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有些人认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积极配合法院执行 ,拘役或者罚金。被执行人胡某一直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 ,在执行程序中,